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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等标准规范规定。
二、严格执行规划前置规定,对既有合法建筑改建后的使用功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功能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三、审图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判断审查的项目是否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并在审查意见书中予以明晰,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中单列消防设计审查结论。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需在审查意见书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其它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无需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报,可凭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四、房建项目同步做装饰装修的,按新建项目选择,不需要将装修项目单独申请消防专项审查,审图机构应同时对主体和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新建项目未同步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将房建项目和装修项目分别申报。二次改造装饰装修项目未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需出具未改变原消防设计承诺书,设计单位应具备房建设计资质或建筑装饰设计资质;改变原消防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同时具备不低于项目原设计单位的房建设计或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
五、各审图机构不应受理严重超防火分区、严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业务。对违规承揽消防审图业务或对消防设计不合格项目出具图审合格意见书的,合格书无效,我局将按规定依法处理,并记入市场信用“黑名单”。
六、为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率,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文件,我局对报建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归类、梳理,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表(暂行)》(附件),由审图机构在审图时制作和填报,作为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消防设计文件的配套材料提交建设单位作为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材料。
七、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验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住宅户门等净宽尺寸不足、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场地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各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在设计和审查环节需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问题:
1. 要充分考虑后期施工、装修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可开启外窗、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的净尺寸,以保证施工后的净宽度和面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并设计设置相应标志。不允许设置隐形消防车登高场地及隐形消防车道。
3. 住宅建筑地下附属库房(储藏室)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
4.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5. 会议室、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地下车库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原则上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