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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情况的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17:00:25点击:48160

信息摘要:

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情况的通报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情况的通报发布时间:2022-06-10 18:28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质量,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切实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我局工作人员对承接消防审验工作以来项目验收中发现的具有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典型问题

(一)建筑

1.建筑内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扣除门框)不足0.9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0条规定“住宅建筑户内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种植高大乔木且采用非硬质铺装面层,荷载无法满足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2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3.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避难间未按要求施工防火门及防火窗。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3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2.每户应有一间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4.防火门、防火窗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开启方式、外观及附件不符合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5.1条及6.5.2条关于防火门、防火窗相关规定。

5.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大于4米。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2.1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6.消防救援窗的净宽度、数量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或未设置明显标志。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2.4 条规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及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二)给排水

1.消防给水系统选用的普通镀锌钢管、加厚镀锌钢管及无缝镀锌钢管厚度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MPA时,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无缝钢管)。

2.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未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4 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3.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取水口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2.6 条规定“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5.4.8条规定“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及5.4.9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4.喷淋末端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试水接头且应采用孔口出流方式。

5.与消防水泵在同一空间的消防水泵控制柜防护等级不足IP55。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11.0.9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6.未在倒流防止器前设置室外消火栓。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7.3.10条规定“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管网安装完毕后,对项目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的记录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12.4.1条规定“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2.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3.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8.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当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9.消防水泵的选型与设计不符,且水泵调试无法满足要求。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5.1.6条规定“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三)电气

1.消防配电、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缆的线径规格、材质及阻燃耐火性能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2.不同电压等级线缆设置在同一个线槽内未用隔板分隔。违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11.2.5条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未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桥架内。违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10.1.10 条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4.明敷设及吊顶内的导线敷设未穿金属管保护,吊顶内接线应设置金属接线盒。

5.配电箱、配电柜的开关及元器件选型未满足设计要求。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照度不足或指示方向错误,不满足安全逃生功能。

7.防火分隔与封堵(包括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横、竖向管道井等)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安装完成。

(四)暖通

1.前室及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违反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3.2.2条规定“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自然排烟窗设置要求暖通与建筑专业应一致。

2.防排烟风管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包裹,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足或未提供耐火极限证明。若项目采用复合材料作为防排烟风管,其内壁厚度及连接工艺、风管密封垫片防火性能及厚度应满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要求;若防排烟风管采用镀锌板制作,应由设计院出具满足耐火性能等级要求的防火包覆方案,防火涂料不应作为防火保护措施,其隔热性无法满足规范要求;防排烟管道需提供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测试合格的报告,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必须按照《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及《建筑防烟排烟风管防火性能试验方法标准》T/CECS886—2021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3.设置气体灭火的变配电室、开闭所、公共计量间等,建议采用壁式风机做为平时及灾后通风设备,以免风机及风管影响电气设备安装。

4.设置气体灭火的场所,设置常开百叶式壁式风机时,设计应增设联动关闭的排烟阀,以免气体释放时逃逸,影响灭火效果。

(五)二次装修

1.未复核原有消防设施(室外消防设施、消防水池及消防加压泵、高位消防水箱等)是否满足要求。

2.二装项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选型与原系统不兼容。

3.二次装修项目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及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耐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

4.报建项目各主体应注意不得有隐藏的第二功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如报建为普通餐厅而实际则为酒吧等娱乐性场所或报建项目儿童餐厅实际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等情形)。

二、有关要求

1.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消防材料的把关,全面对照、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2.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已发现典型问题,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从设计源头上杜绝相似问题再度出现。

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5.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要求进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一览表等材料,坚决杜绝消防查验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加大在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过程中的主导和组织力度,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岗,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和现场工作效率。

我局将结合季度考评、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抽测对各项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子严肃处理。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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