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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17:01:57点击:50539

信息摘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5-17 15:3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实施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序平稳推进,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局总结回顾前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开展情况,对消防责任主体管理行为、现场实体、质控资料等方面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现予以通报,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责任主体行为方面

  1.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消防工程实体质量与查验报告不相符,存在未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项目消防工程查验过程流于形式的情况。

  2.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情况下签署合格意见。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施工未完善、系统调试未完成、联动功能无法实现等情况下仍出具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

  (二)现场实体方面

  1.未完成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实体施工,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要求,项目消防车道出入口未与外围市政道路连通。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未按要求设立标识。

  2.由于项目设计图纸中未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承载力,现场验收时无法对其承载力进行核验。

  3.未使用供水和供电。

  4.储油间未设置防火阀、呼吸阀、通气管道。

  5.配电间,变电房,环网间内的消防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

  6.联动时,防火卷帘未按照规定要求下降、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未能强制点亮、常开防火门未能正常关闭、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反转、正压送风口漏装或不能联动开启。

  7.室内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等配置不齐全,灭火器类型、规格和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

  8.防火封堵(包括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管道井、玻璃幕墙与楼板防火隔墙处等)不满足要求。

  9.部分装修项目由于装修施工造成楼梯疏散净宽度、疏散出口数量、安全疏散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部分装修项目选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满足规范要求。

  10.项目电梯机房、消防电梯轿厢内未设置专用消防电话,部分消防电话分机安装不牢固,电话分机安装位置不合理。

  11.部分设备用房、电梯机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消防控制室及重要设备用房应急照明照度不够。

  12.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防排烟系统中外开窗面积等净宽不满足规范要求。

  (三)质量控制资料方面

  1.未提供有效的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2.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无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3.消防水泵、排烟风机、应急照明灯具、自动灭火喷头、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未提供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51号部令,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对照、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据《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落实首要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消防查验,自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依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提供真实验收材料。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委托消防检测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项目,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由符合职业规定的相应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土建类(包括土建、机电、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等职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检测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消防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测,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严禁出具虚假的、失实的报告。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全面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规定、存在弄虚作假的或项目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但五方责任主体签章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并定期进行通报。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

  202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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