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审批消防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3、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4、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6、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7、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8、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9、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
10、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