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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4 10:46:16点击:24850

信息摘要:

关于印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局编制了《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行政审批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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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在进行装修装饰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通过具备审图资格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依法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在开工前根据办理指南(详见附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本通知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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