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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建局消防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8 21:19:23点击:35637

信息摘要:

住建局消防验收需要什么资料,住建局消防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住建局消防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需提供什么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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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申报表原件;


  2、消防设计说明书原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7、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


  注:第1、2、6、7项材料由业主提供;


  第3、4、5项材料由部门自行从电子证照库调取打印,如电子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复查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根据便民利民原则,除需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外,业主原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可不重复提供。)


  温馨提示:


  附: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类别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 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 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抽查申报材料详细说明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申报表原件;


  说明: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


  2、消防设计说明书


  说明:设计说明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公通字〔2009〕21号)的规定编制,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①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以及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方面的设计说明;


  ②改建、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以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方面的设计说明。装修工程还应提供装修所在原主体楼层平面图、装修平面图。


  对于符合《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关于落实省总队优化城市综合体及其他建设工程内设小规模场所消防审批的补充通知》(厦公消〔2017〕91号)减负放行的城市综合体或依法必须实施审查验收的内设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其建筑面积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住建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可承担设计业务范围一致。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说明:对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面积300㎡以下或工程投资额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提供该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①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②设计变更、内装修改变原规划使用功能、增设夹层的工程应提供规划部门明确意见的规划证明文件;


  ③所在主体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可提供产权证。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说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复印件。


  7、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


  上述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一式一份,涉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字盖手印并签注日期。


  3、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4、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2)改变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层高);(3)改变建筑设计标准;(4)改变总平布置和建筑单体平面;(5)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6)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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