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范围
支队: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工作。
大队:各县(区、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工作。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对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需提交申请复查报告及消防设计文件。
2.申报材料说明
(1)第2项、第3项的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均为复印件,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第4项的消防设计文件样式及内容必须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公通字〔2009〕21号)的规定。
(3)第5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能体现建设工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及总平面状况的附件。
(4)第8项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要求,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需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受理当日,省级公安机关网站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随机抽样;对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进行检查,并在互联网公告检查结论;对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在互联网公告抽查结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复查申请 | |||
检查(复查)结论公告 | |||
出具复查意见书 |
(五)办理时限
备案资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公告检查结论。